青岛卷帘门标志、包餐、运输、贮存
7.1青岛卷帘门标志
7.1.1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:
7.1.1.1制造厂名或商标。
7.1.1.2产品名称。
7.1.1.3产品型号或标记。
7.1.1.4制造日期或编号。
7.1.2包装箱的箱面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。
7.1.3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"防潮","小心轻放"及"向上"字样和标t,其图形应符合GB191的规定。
7.2青岛卷帘门包装
7.2.1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进行包装。
7.2.2包装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,并有防潮措施.
7.2.3置于箱内的产品应保证其相互间不发生'自动。
7.2.4产品装箱后,箱内须有装箱单及产品检验合格证。
7.3青岛卷帘门运输
7.3.1装运产品的运输工具.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"。
7.3.2产品应采用合适的方式装卸.确保产品几何形状不变,袋面完好。
7.4青岛卷帘门贮存
7.4.1产品应放置在通风、干燥的地方,严禁与国章、盐类物质接触并防止雨水浸入。
7.4.2产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,底都应垫高100mm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