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木门窗的材料或框和扇的规格型号、木材类别、选材等级、含水率及制作质量均须符合设计要求,并且必须有出厂合格证。(2)防腐剂、油漆、木螺钉、合页、插销、挺钩、门锁等 各种小五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。(3)木门窗的木材品种、材质等级、规格、尺寸、框扇的 钱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醒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。(4)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,含水率应小于12%。 (5)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,均不得有木节或 已填补的木节。(6)木门窗配件的型号、规格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,安 装应牢固,位置应正确,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。(7)各种木工板对称层和同一层单板应是同一树种,同一厚度,并考虑成品结构的均匀性。表板应紧面向外,各层单板不允许端拼。极均不许有脱胶鼓泡,一等品上允许有极轻微边角缺损,二等板的面极上不得留有胶纸带和明显的胶纸痕。公称厚度6mm以上的板,其翘曲度:一、二等板不得超过1%,三等板不得超过2%。